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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次修訂)第五十一條:“注冊商標的專用權(quán),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在現(xiàn)實中,商標使用中存在以下三個方面的變化,應當注意掌握分寸:
◆ 商標文字與圖形結(jié)構(gòu)的變化
應當主張,一個企業(yè)除了使用一個代表企業(yè)整體形象的總商標外,不同的產(chǎn)品類型,應當使用不同的商標,以使消費者通過商標的運用,認識到企業(yè)的整體形象的生產(chǎn)規(guī)模,也就是從推向市場的不同商標的新產(chǎn)品而增加對企業(yè)發(fā)展?jié)摿Φ恼J識,樹立對企業(yè)產(chǎn)品的信心。
有些企業(yè)在申請注冊商標時,已經(jīng)考慮到儲備商標的重要性,設計出較為滿意的商標后,都及時進行商標注冊,或者為防止他人注冊與自己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進行注冊等等。這些做法,對及時保護注冊人自己的商標專用權(quán)很有益處。但應注意,使用這些注冊商標時,不要因為置放商標位置不同,改變單項注冊商標圖形,以至達不到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quán)之目的。
因此,商標注冊人在單件商品上使用多個注冊商標時應注意:
(1)英文與其相對應的中文商標分別進行了商標注冊時,使用中應當將兩者分開,各自獨立,不應重疊在一起產(chǎn)生新的視覺效果。
(2)文字在圖形中的組合商標注冊后,不能將文字拆置于圖形之外,或者將文字放大覆蓋住圖形。
(3)對已注冊的圖形商標加注文字時,不得將文字置于圖形中或者與注冊圖形融為一體,而應當放置在圖形商標之外,文字本身成為一個整體,這種情況,應引導商標使用人將文字重新注冊一個文字商標好。
◆ 文字字體變化
中國文字豐富多彩,書寫風格千姿百態(tài),行、草、隸、楷等變化繁多,同一個字,簡筆、繁筆字外觀相差甚遠。因此,注冊什么字體就應當使用什么樣的字體,這是商標管理中一貫堅持的原則。而有些商標注冊人出于美觀考慮等原因,將注冊的文字進行改寫,比如注冊的印刷體文字改寫成楷書文字等等,對這種變化不大的改動,商標管理中,一般還是可以維護使用中的文字商標專用權(quán)的;但是,商標注冊人還將實際使用的字體形式重新注冊商標為好。
有人認為,注冊的印刷體文字,特別是字母形式的印刷體文字,在使用中可以用書寫體表現(xiàn)出來,這種字母形式的字體變化,不僅允許,而且給予多方位的保護。即認為注冊了印刷體文字,其他人擅自使用的文字只要與印刷體字母相同,都要給予制裁。
其實這并不妥當。一方面,同一個字母由于書寫方式不同,可以構(gòu)成差異很大的外觀形象;另一方面,不同的字母,由于書寫風格不同,會認為是字母相同。因此,必須堅持“保護商標專用權(quán)以核準注冊的商標為限”原則,對沒有獨創(chuàng)性的標準印刷體文字,其保護范圍在文字是否近似方面要小于其它書寫風格文字的保護范圍,從而商標注冊人最好注冊標示出自己風格的文字商標,以從書寫形式體現(xiàn)出商標的顯著性。
◆ 商標的顏色變化
一般來說,注冊商標多為黑白墨稿,在實際使用時商標注冊人才給注冊商標加注顏色。
對由于顏色的運用搭配出的特殊圖形,往往商標注冊人在申請注冊商標時就指定顏色注冊。其他人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這種顏色搭配,會造成視覺上的近似,從而以顏色的指定,確定專用權(quán)保護的內(nèi)容和范圍,就達到了注冊的目的。
但應當注意的是,有些顏色是不能受到專用權(quán)保護的。
比如薄荷糖通常用綠色作底襯;
草莓味食品用粉色或粉紅色作底襯;
商名名稱,尤其是酒名稱,多用燙金色彩作裝飾等等。
又如一些商品色彩由過渡色組成;淡黃、深黃、淡綠、深綠直至藍、黑等,由淺入深的顏色變化,期間沒有分界線,不能區(qū)分成不同的色塊分割等等。
因此,在注冊與使用過程中,顏色的運用往往產(chǎn)生意想不到的變化,值得謹慎關(guān)注。
以下顏色的使用屬于沒有改變原圖樣
(1)對原注冊商標加注同一顏色。
(2)對原注冊商標的內(nèi)容分別不同物體,加注不同顏色,如文字、圖案、商標圖樣的邊框,底襯分別是不同的顏色等等。
(3)對原注冊商標進行沒有顏色分割的過渡性色彩裝飾,如從下到上或從左到右的顏色深淺變化等等。
以下顏色的使用屬于改變了商標圖樣
(1)對原注冊商標加注的顏色形成了能夠獨立存在的特殊圖案,如紅色底襯上的白色圓圈或白色構(gòu)成的帆船影型。
(2) 顏色將原注冊商標圖樣分割成兩個完全不同的部分,失去了原注冊商標圖樣整體視覺圖像效果,如“群山”商標顏色運用不好容易形成島嶼的效果。
顏色變化與否掌握的原則應當是:實際使用的加注色彩后商標圖樣,與注冊的商標圖樣(黑白墨稿)只是黑白與彩色之分,沒有任何實質(zhì)性區(qū)別。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商品名稱、商品原料、功能、用途等內(nèi)容是不允許注冊的;商標注冊人在申請商標注冊時已將這部分內(nèi)容刪除,否則不予注冊。而在實際使用中又會出現(xiàn)在商標標識上,這種做法是非常錯誤的,它將使商標使用人得不到法律保護。這部分內(nèi)容可以在商標標簽上出現(xiàn),但不應喧賓奪主,更不應改變原注冊商標的整體結(jié)構(gòu);否則,該注冊專用權(quán)的保護范圍將會大大縮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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