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jù):
235.對他人以浙江省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作為商品名稱、裝潢使用的處罰:《浙江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guī)定,損害浙江省著名商標所有人權(quán)益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處罰。”
第十九條“他人以浙江省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作為商品名稱、裝潢使用的,浙江省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他人以浙江省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在非同類、非同種商品上作為商品名稱、裝潢使用或者作為未注冊商標使用,暗示該商品與浙江省著名商標所指商品有某種聯(lián)系的,浙江省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理。”
236.對非浙江省著名商標所有人在其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上使用“浙江省著名商標”的字樣、標志的處罰:《浙江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消除有關(guān)字樣、標志,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關(guān)字樣、標志無法消除的,除沒收違法所得和處以罰款外,沒收或者責令銷毀有關(guān)物品。”
第二十一條“浙江省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在其商標注冊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上,使用“浙江省著名商標”的字樣、標志。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其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上使用“浙江省著名商標”的字樣、標志。”
237.對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使用注冊商標,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第七條“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zhì)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數(shù)額為非法經(jīng)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2倍以下。”
238.對國家規(guī)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未使用注冊商標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注冊,可以并處罰款。”第六條“國家規(guī)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jīng)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商標法第六條所稱國家規(guī)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第四十二條“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數(shù)額為非法經(jīng)營額10%以下。”
239.對經(jīng)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未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chǎn)地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違反商標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繳其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并收繳、銷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條第二款“經(jīng)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chǎn)地。”
240.對使用的商標違反國家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規(guī)定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使用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有關(guān)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其商標構(gòu)成馳名商標的證據(jù)材料。經(jīng)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認定為馳名商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侵權(quán)人停止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使用該馳名商標的行為,收繳、銷毀其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并收繳、銷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jīng)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241.對冒充注冊商標行為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使用未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
(一)冒充注冊商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數(shù)額為非法經(jīng)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2倍以下。”
242.對使用的未注冊商標是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使用未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
(二)違反本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
第十條“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guān)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jīng)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jīng)授權(quán)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jīng)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數(shù)額為非法經(jīng)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2倍以下。”
243.對使用未注冊商標的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使用未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
(三)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數(shù)額為非法經(jīng)營額20%以下或者非法獲利2倍以下。”
244.對商標代理機構(gòu)違法開展商標代理業(yè)務的處罰:《商標代理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商標代理機構(gòu)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罰款:
(二)與第三方串通,損害委托人合法權(quán)益的;
(三)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代理機構(gòu)合法權(quán)益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
(六)從事其他非法活動的。”
第十六條“商標代理機構(gòu)不得接受同一商標案件中雙方當事人的委托。”
245.對商標代理人違法執(zhí)行商標代理業(yè)務的處罰:《商標代理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商標代理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私自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收取費用,收受委托人財物的;
(二)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jù),或者威脅、誘導他人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證據(jù)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規(guī)定的;
(四)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商標代理人應當為委托人保守商業(yè)秘密,未經(jīng)委托人同意,不得把未經(jīng)公開的代理事項泄露給其他機構(gòu)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在明知委托人的委托事宜出于惡意或者其行為違反國家法律或者具有欺詐性的情況下,商標代理人應當拒絕接受委托。”
246.對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人沒有對該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該商標使用的商品達不到其使用管理規(guī)則的要求,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行為的處罰:《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人沒有對該商標的使用進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該商標使用的商品達不到其使用管理規(guī)則的要求,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47.對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人未按規(guī)定管理該注冊商標的處罰:《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違反實施條例第六條、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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