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許可權是指商標權人以收取使用費為代價,通過合同方式許可他人有償使用其注冊商標的權利。其中,商標權人為許可方,使用商標的一方為被許可方。許可制度是世界各國中通行的制度,也是商標權人充分行使其商標所有權的表現(xiàn)。人依法行使許可權,有利于更好地發(fā)揮商標促進商品生產和流通的作用。
商標的使用許可不同于商標的轉讓,后者轉讓的標的是注冊商標的所有權,轉讓的結果是原注冊人喪失了商標的所有權;而商標的使用許可不發(fā)生商標所有權轉移的問題。所謂商標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權人將其所有的注冊商標使用權分離出一部或全部許可給他人使用,由許可方與被許可方建立商標使用許可關系。這種關系建立在這樣幾項條件上:一是被許可使用的商標必須是注冊商標,因為只有注冊商標才可以依法取得;二是只有商標注冊人才依法享有商標專用權,也才能許可他人使用特定的注冊商標,其他人不能作為商標法意義上的許可人;三是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標的是商標專用權,該商標專用權的范圍僅以被核準注冊的商標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超出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圍,其標的不受保護,已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也無效。
我國商標法規(guī)定,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可以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該合同應報商標局備案。使用許可合同的方式一般包括獨占使用許可、排他使用許可和一般使用許可。獨占使用許可合同是許可人承諾在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存續(xù)期間和地區(qū)內放棄自己依法享有的商標專用權,這種情況一般在比較密切的合作伙伴之間存在,在約定的期間、領域和區(qū)域,被許可人所享有的特定商標使用權與許可人所享有的商標專用權具有了同等的地位。排他使用許可形式是指在商標使用許可存續(xù)期間,除許可人自己依法使用被許可商標外,僅將被許可商標的使用權授予一家被許可人使用,不再將該商標許可給第二家。普通使用許可中,不僅許可人自己可以使用該注冊商標,也可以將被許可商標許可給多家使用。許可使用合同也可以分為完全使用許可和部分使用許可。前者是指被許可人可以在所有注冊的商品上使用該商標;后者是指被許可人只能在部分注冊商品上使用該商標。
許可使用權是商標權人的一項重要權利,其他人不得非法干涉,但商標權人行使其權利時,應遵守商標法的規(guī)定,其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也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同時,許可人應當監(jiān)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訂立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遵循以下原則:合同當事人平等自愿原則;合同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誠實信用原則;訂立、履行合同應依法的原則。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包含以下內容:許可人與被許可人的名稱、地址;許可使用的授權范圍和種類;商品質量保證條款;許可人有關的權利保證條款;合同中止和解除條件;商標使用許可費數(shù)額和支付辦法;違約責任;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方式;合同生效日期和簽約日期、地點;簽章;其他約定條款。國家工商局為規(guī)范商標使用許可行為,曾制定、印發(fā)《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辦法》并在該辦法中擬制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示范文本,其中規(guī)定,此類合同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許可使用的商標及其注冊證號;許可使用的商品范圍;許可使用的期限;許可使用商標標識提供方式;質量監(jiān)督條款;在使用許可人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的條款。
自注冊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將許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存查,由許可人報送商標局備案。商標局在《》上刊登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公告。違反有關報備案規(guī)定的,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理。對注冊商標許可使用的許可人超范圍許可的問題,實踐中常常發(fā)生。從一般法理上看,連許可人都不具備的權利,是不能許可他人的,這也違反有關商標法律、行政法規(guī)等的規(guī)定,是無效的。
由于商標使用權是一種無形資產,有許多企業(yè)已經開始探索以商標使用權投資入股的問題,這也是商標使用許可的一種方式。實踐中有兩種不同做法,一是以商標年使用費形式參與入股企業(yè)經營活動,這類情況注冊商標所有人應當與被投資企業(yè)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二是將商標權作價投資入股,實際上是將商標權的使用權交給了被投資企業(yè),注冊商標所有人應當與被投資企業(yè)簽訂長期、獨占或排他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注冊商標所有人采用此種方式,將其注冊商標許可他人使用,也必須按照本條規(guī)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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